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商会”,英文名称“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SHUNDEFOSHAN”。
第二条、本会是由龙江镇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团结工商企业,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协调关系,发展经济,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一切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和顺德区总商会及顺德区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路以南13-2地块(即龙江汽车检测站旁),邮编52831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倡导爱国、敬业、守法、文明。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帮助、引导。
第七条、发展和增进港、澳、台地区以至世界各地工商社团及商界人士的关系和交往,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
第八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第九条、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交流经营管理经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第十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调查访问及各种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主要是在龙江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年产值三百万元以上,守法经营的农工商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经企业申请自愿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经单位申请,本会同意,成为本会的会员。对部分不在龙江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但企业法人是龙江户籍的要求入会,需本人递交申请,经我会审批后,方可加入。
第十二条、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经三位以上会员推荐,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本会会员。对不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或两年不交纳会费,经多次催收无效的会员,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作自动退会处理。会员申请要求退会,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作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工商、税务、金融、法律咨询服务;在商务活动中,使用“龙江商会”会员称谓;在经济交往中,可根据会员具体情况,经商会核准后,提供信誉保证;
二、会员有权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对本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理事会提出。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员大会决议;
三、交纳会费。根据第三届(换届)全体会员大会决定,会长每年会费60,000元,副会长每年会费30,000元,理事每年会费10,000元,会员每年会费2,000元;
四、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本会执行民主集中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别重大事情,有半数会员或理事成员动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理事在任职期间,因事中途退出,须本人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会议通过方能生效,并报告会员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会设财务部、信息部、商务部、会员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各项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为推动会务发展,可经理事会提议,由会长签署,邀请社会上有名望人士为本会荣誉会长,顾问等职务,并由会员大会确认。凡对本会捐赠十万元以上者,可聘为本会永远荣誉副会长;捐赠二十万元以上者,可聘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凡曾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职务者,可被聘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凡曾担任本会理事职务者,可被聘为本会永远名誉理事;凡曾是本会会员,并对本会有过积极贡献的,经推荐和理事会批准,可被颁发永远名誉会员牌匾,以表彰其对本会工作的积极贡献。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两届以上者,则要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且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上报顺德区民政局备案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缴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商会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接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修订的章程经2009年10月9日第三届(换届)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08年2月19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